4月13日,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眉山市委原常委、宣傳部長付慶一受賄、玩忽職守案。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付慶一有期徒刑七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;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;數(shù)罪并罰,決定執(zhí)行有期徒刑九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;對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及孳息208.12萬元予以沒收,上交國庫;不足部分繼續(xù)予以追繳。
經審理查明:2007年至2018年,被告人付慶一在擔任眉山市人民政府秘書長、副市長、中共眉山市委常委、宣傳部部長期間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為他人在行政審批、工程項目承攬、文化項目補助等方面謀取利益,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45.58萬元。
2012年1月,被告人付慶一兼任眉州大道改造項目指揮部指揮長,其在項目合同簽訂中未認真履行職責,造成項目合同中存在重復計算第三期投資回報及資金占用費等問題,給國有財產造成重大損失。
法院認為,被告人付慶一的行為構成受賄罪、玩忽職守罪。被告人付慶一犯數(shù)罪,應數(shù)罪并罰。付慶一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玩忽職守罪的事實,系坦白,依法可從輕處罰;主動交代監(jiān)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,系自首,依法可減輕處罰。案發(fā)后付慶一親屬退繳贓款和孳息208.12萬元,其余部分應依法予以追繳。法庭根據(jù)查明的事實和量刑情節(jié),遂作出上述判決。(劉春華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