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茂縣公安局破獲一起危害珍貴、瀕危野生動物案,查獲國家二級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紅腹錦雞(死體)7只、國家三有動物麂子(死體)1只、抓獲犯罪嫌疑人1人。
2021年2月5日,茂縣公安局富順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發(fā)現(xiàn)茂縣富順鎮(zhèn)中心村村民文某涉嫌獵捕野生動物。茂縣公安局黨委高度重視,立即抽調(diào)森林警察大隊、刑警大隊精干警力組成專案組,迅速開展偵查工作。
當日下午18時許,辦案民警在文某家中查獲疑似野生動物死體及肢體9具,疑似野生動物毛發(fā)及標本2個,獵捕野生動物獵套20個。
經(jīng)查,文某供述其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為防止野豬及野雞毀壞李子樹,便在自家耕地周邊設置獵套,捕獲疑似野雞6只,疑似金雞2只,疑似麂子1只,并將疑似野生動物死體及肢體放置于自家廚房煙熏干制。
2021年2月7日茂縣公安局聘請四川楠山林業(yè)司法鑒定中心對涉案疑似野生動物死體及肢體進行數(shù)量及價值鑒定,文某涉嫌獵捕國家二級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紅腹錦雞7只,價值5000元/只,國家三有動物麂子1只,價值3000元/只,總計涉案金額38000元。
2021年11月29日,文某因危害珍貴、瀕危野生動物罪被茂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,并處罰金2000元,經(jīng)濟賠償38000元。
公安提醒:我國刑法第341條規(guī)定,對非法獵捕、殺害珍貴、瀕危野生動物罪作出了規(guī)定。根據(jù)該條款,非法獵捕、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、瀕危野生動物的,或者非法收購、運輸、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、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罰金;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;情節(jié)特別嚴重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(chǎn)。(茂縣公安供稿)